周晓艳律师
周晓艳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0-3115-1107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石家庄律师 > 桥西区律师 > 周晓艳律师 > 亲办案例

天气原因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作者:周晓艳  更新时间 : 2017-06-26  浏览量:686

钱某与花某受单位指派,到南方某地接运生产机器。出发前,两人对其驾驶的重型卡车进行检查。钱某发现卡车防雾灯已经损坏,便与花某商量将该车开到附近的维修厂修理。花某说:  “修什么修,八辈子不用一回。”(当地天气干燥,极少遇到大雾天气,防雾灯一般用不上)故两人未对损坏的防雾灯加以修理即出发上路。当行驶至南方某城近郊时,遇上大雾天气。道路上的能见度仅为1米左右。钱某见道路上对面都看不清人,建议花某将车停靠到路边安全的地方。花某觉得时间紧迫,所以没有停止行驶,但将车速降低。在卡车行至某道路转弯处时,由于路面的能见度太低,该车将一辆同向行驶的农用三轮车撞翻,重型卡车车轮从三轮车上碾过,三轮车被轧毁,驾驶人罗某当场死亡。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该道路路面宽12米,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三轮车未按规定靠道路右侧边沿行驶,贴近道路中心线。交通事故发生时芦卡车的车速为时速23公里,未打开防雾灯。

【争鸣】

■死者家属提出,从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情况看,如果机动车的防雾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此次交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肇事车辆未打开防雾灯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钱某与花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大雾天气和三轮车驾驶入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以此为由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方的责任。
■钱某与花某提出,大雾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大雾导致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视距受限和能见度降低,此次交通事故是不会发生的。且机动车驾驶入长期在北方开车,不适应大雾天气,对于当地大雾天气的发生是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三轮车驾驶入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要求,也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全面地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适当地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方的责任。

【律师解答】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不能预见”是指依现在的科技发展水平系难以预见,且对于高速交通运输作业人应以谨慎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的认知标准来确认其是否能预见,还需考虑行为时各种客观条件对当事人认知能力的限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指该不可抗力发生具有必然性,根据事件发生时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已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了一切可能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客观情况”系指该不可抗力的性质系事件而非某人的行为。例如,某轮船航行中遇特大台风,虽承运人尽了最大努力营救货物,仍有部分落海。这里,台风就属于事件,非人力所为,航海者难以预见,且难以避免和克服。
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指的是一种客观情况。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很多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理应作为交通事故致害的免责事由。这是因为,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作为不受人意志左右的客观力量,与当事人的的行为无关,让当事人承担非由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既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显失公平。不可抗力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构成交通侵权的免责事由。其作为免责事由的重要前提条件是不可抗力应为交通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而不是出于行为人过错和不可抗力的共同作用。如果行为人过错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条件之一,或行为人过错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扩大,则行为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交通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大雾天气对于机动车驾驶入钱某和花某并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机动车驾驶入,花某与钱某对于天气对机动车上道行驶的影响应当非常清楚,并且,依据其行车经验和社会常识对不同地方的天气差异和某市为多雾城市也应当知晓,对自己到该地出车可能会遇到大雾天气应当有所预见。但两人依据其在当地行车的狭隘经验,认为防雾灯对于行车的用处不大,在发现防雾灯损坏后也未加修理,致使在遇到大雾天气时,发生防雾灯不能使用、无法看清路面的情况。在遇到大雾天气后,本可以停车回避,但花某为赶时间仍然在车辆没有防雾灯的情况下继续驾车行驶,最终引发了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所以,大雾天气只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个外部条件,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行为人自己的过错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机动车一方不能以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大雾天气为不可抗力,要求对此次交通事故免责。
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入钱某和花某的过错是发现车辆的防雾灯损坏后,未及时修理,使机动车在安全性能有缺陷的情况下上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入罗某贴近道路中心线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36条:“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气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的规定。特别是在大雾天气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罗某应当预见到在大雾天气下驾驶三轮车在道路中心行驶的危险性。但因机动车一方有严重过错和违章行为,所以仍然不能以此为由减免其责任。

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

以上内容由周晓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晓艳律师咨询。

周晓艳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债权债务

手  机:180-3115-1107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