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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司机肇事造成雇主死亡,应否赔偿

作者:周晓艳  更新时间 : 2017-06-23  浏览量:803

阮某是一名私营企业主。刘某受雇于阮某,担任货车司机。2005年9月某日,刘某驾车外出送货,阮某跟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阮某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事故是由于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下坡路时超速造成刘某承担全部责任。阮某的家属要求刘某赔偿阮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经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

阮某家属提出,刘某驾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导致阮某受伤死亡,刘某负事故全责,此责任是相对于交通事故中收到损害的任何一方,并不单指对外责任。刘军应对其过错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的承担不因侵权人的身份而免责。

刘军认为,自己为阮某的雇工,虽说是全责,但此种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对雇主不应负担责任,因为现有的法律没有雇工对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事由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的过程中导致雇主人身损害的问题,上述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该案即使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加害人是雇员而受害认识雇主,就认为加害人可以对其加害行为免责。本案应当依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刘军应承担侵权责任。既然雇员在从事雇佣的过程中收到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从公平的角度看,雇员因过错导致雇主人身损害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看,首先是行为人有过错,其次是有损害的事实和结果,再者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依法硬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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